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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房屋沉降監測是:通過設置基準點、在房屋上設置觀測點,對房屋的沉降進行定期觀測。房屋沉降是否穩定的判斷為《建筑變形測量規程》JGJ8的內容要求規定。
二、房屋沉降監測點布置要求:同一個房屋沉降監測或同一批房屋沉降監測,應在兩個或以上不同位置設置基準點,基準點應設在房屋沉降變形影響范圍以外,便于長期保存和觀測的穩定位置,使用時應作穩定性檢查或檢驗。在單個房屋上,沉降觀測點的布置數量和位置可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《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》(DGTJ08-804)規定確定。沉降觀測點觀測標志的制作應符合國家現行《建筑變形測量規程》JGJ8的規定。
三、房屋沉降應采用水準儀量測,量測等級、精度要求、數據處理、相對沉降的計算以及相關的技術要求應按現行行業標準《建筑變形測量規程》JGJ8的規定執行。
四、如何確定房屋沉降監測次數:
(1)既有房屋存在沉降且未穩定時,監測頻率應符合:
1、沉降頻率應根據地基土類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。
2、除有特殊要求以外,第一年每3個月一次,以后每半年一次,直至沉降測監穩定為止。
(2)相鄰施工對周邊房屋存在影響而對周邊房屋沉降監測時,監測頻率應符合以下要求:
1、監測頻率應根據相鄰工程的施工工藝和地基土的類型確定。
2、相鄰工程施工結束后,尚應繼續進行沉降觀測。常規,第一年每月一次,以后每半年一次,直到工地周邊房屋沉降穩定為止。
以上不論是新建建筑還是既有建筑房屋沉降觀測過程中,若房屋出現地面荷載突然增減、房屋四周大量積水、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時,需增加觀測次數。當房屋突然發生大量沉降、不均勻沉降或嚴重開裂時,應立即進行逐日觀測或三天一次的連續觀測。